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 - 李大芳诉大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汉江支行
一、案件事实
(一) 基本信息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李大芳,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小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龙林路38号。
被告:大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汉江支行。住所地:花都市汉江区龙泉山街道北大街277号-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6999400N。
(二) 案件事实概况
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在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债权公开竞价。根据被告对标的物介绍,本次拍卖的债权余额为21,389,188.95元,本金金额为11,359,787.45元,利息金额为6,343,426.78元。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15,200,000元。
2019年3月27日,原告通过参与竞价并最终以17,000,000元价格竞得债权。2019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截至2019年3月29日,债权本金余额为11,359,787.45元,利息6,343,426.78元,费用143,425元,迟延履行金3,542,549.72元,债权合计为21,389,188.95元。转让价款为17,000,000元。
案涉债权涉及法律文书为(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恢1116号】、(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9)中0282执1148号】。
2019年8月29日花都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原告申请执行(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案件,原告李大芳受偿13,407,227.24元,(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恢1116号均执行完毕。2019年6月27日,原告与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份。
原告认为,原告经拍卖取得债权,其中迟延履行金为3,542,549.72元,债权包括(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1148号两个执行案件,其中(2019)中0282执1148号迟延履行金为73,554.62元。(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案件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原告将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处置完毕后,汉江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2019)川0282执恢1116号结案通知书,根据结案通知书内容,法院依法处理了抵押物,案号为(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的原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即(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案件中不存在迟延履行金。根据汉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可以明确,(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案件不存在迟延履行金,而被告将该不存在的3,468,995.1元迟延履行金计算入债权总额中,因此被告出让的实际债权总额仅为17,920,193.85元,而非被告拍卖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的21,389,188.95元。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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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债权转让价款由17,000,000元变更为14,242,86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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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2,757,13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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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1,85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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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证据资料
(一) 原告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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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资产拍卖信息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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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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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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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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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0282执恢1116号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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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
(二) 被告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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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资产拍卖信息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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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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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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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原件)。
起诉状
人民法院:
原告李大芳,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将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如下:
一、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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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债权转让价款由17,000,000元变更为14,242,86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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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2,757,13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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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1,85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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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1、基本信息
原告:李大芳,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小溪市龙山镇龙头场村龙林路38号。
被告:大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汉江支行。住所地:花都市汉江区龙泉山街道北大街277号-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6999400N。
2、案件事实概况
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在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债权公开竞价。根据被告对标的物介绍,本次拍卖的债权余额为21,389,188.95元,本金金额为11,359,787.45元,利息金额为6,343,426.78元。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15,200,000元。
2019年3月27日,原告通过参与竞价并最终以17,000,000元价格竞得债权。2019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截至2019年3月29日,债权本金余额为11,359,787.45元,利息6,343,426.78元,费用143,425元,迟延履行金3,542,549.72元,债权合计为21,389,188.95元。转让价款为17,000,000元。
案涉债权涉及法律文书为(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恢1116号】、(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9)中0282执1148号】。
2019年8月29日花都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原告申请执行(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案件,原告李大芳受偿13,407,227.24元,(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恢1116号均执行完毕。2019年6月27日,原告与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份。
原告认为,原告经拍卖取得债权,其中迟延履行金为3,542,549.72元,债权包括(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1148号两个执行案件,其中(2019)中0282执1148号迟延履行金为73,554.62元。(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案件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原告将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处置完毕后,汉江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2019)川0282执恢1116号结案通知书,根据结案通知书内容,法院依法处理了抵押物,案号为(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的原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即(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案件中不存在迟延履行金。根据汉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可以明确,(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案件不存在迟延履行金,而被告将该不存在的3,468,995.1元迟延履行金计算入债权总额中,因此被告出让的实际债权总额仅为17,920,193.85元,而非被告拍卖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的21,389,188.95元。
3、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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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资产拍卖信息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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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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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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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
(2019)中0282执恢1116号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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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
三、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和证据均可证明,被告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超收债权转让价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责任,判令被告返还超额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并赔偿原告损失。
特此请求法院判决。
原告:李大芳
20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
人民法院:
本院收到原告李大芳提起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请求,现被告大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汉江支行依法做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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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将债权转让价款从17,000,000元变更为14,242,86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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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超额收取债权转让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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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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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1、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在拍拍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债权公开竞价。根据被告对标的物介绍,本次拍卖的债权余额为21,389,188.95元,本金金额为11,359,787.45元,利息金额为6,343,426.78元。本次拍卖的起拍价为15,200,000元。
2019年3月27日,原告通过参与竞价并最终以17,000,000元价格竞得债权。2019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截至2019年3月29日,债权本金余额为11,359,787.45元,利息6,343,426.78元,费用143,425元,迟延履行金3,542,549.72元,债权合计为21,389,188.95元。转让价款为17,000,000元。
2、本案涉及债权涉及法律文书为(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恢1116号】、(2018)中02民终4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9)中0282执1148号】。
3、2019年8月29日花都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载明原告申请执行(2014)花汉商特字第93号案件,原告李大芳受偿13,407,227.24元,(2014)花汉执民字第5791号、(2019)中0282执恢1116号均执行完毕。2019年6月27日,原告与花都天达制衣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份。
4、被告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公开透明地进行了竞价拍卖,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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