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试用期解雇员工是否合法?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李某于 2020 年 6 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 8000 元,工作时间执行该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即工作时间为早 9 时至晚 9 时,每周工作 6 天。2 个月后,李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李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资料,李某在试用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为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是用来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阶段,因此,如果雇主在试用期间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劳动法规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必须是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本案例中,李某拒绝超时加班是基于法律规定,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快递公司以其拒绝加班为由将其解雇,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嫌疑。
因此,仅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完全合法。雇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并需注意不能以工作时间安排等问题作为解雇员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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