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实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和72个县。每个郡县设立一位太守,辖区内设有县令、县丞、县尉等官员。太守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辖区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事务,同时兼任军事指挥官的职务。县令则是太守下属的行政长官,主要负责管理本县的政务和治安。县丞负责协助县令处理事务,县尉则是县级治安官员,主要负责维护治安和防范犯罪。此外,秦朝还设立了州、郡、县三级法院,处理民事、刑事案件。郡县制度的实施使得秦朝的地方行政管理更加规范化和集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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