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在2020年10月招聘员工时,明确要求中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和王某是中学同学,赵某中专未毕业,但获得了伪造的某中专的毕业证,王某是大专毕业,她们同时被单位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试用期半年。二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2021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中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王某在应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3月,赵某和王某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该单位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

该单位的行为不正当合法。原因如下:

  1. 该单位在招聘时要求中专以上学历,赵某虽然没有中专学历,但是持有伪造的中专毕业证,符合了单位的要求。因此,单位不能因为发现赵某的毕业证是伪造的而解除劳动合同。

  2. 赵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怀孕,并且持有医院证明,单位没有充分考虑到赵某怀孕的情况,而是仅仅因为发现赵某的毕业证是伪造的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孕妇劳动权益的原则。

  3. 王某在应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但是她在试用期表现良好,单位没有因此解除她的劳动合同。而在王某怀孕期间,单位以王某隐瞒怀孕事实为由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孕妇劳动权益的原则。

因此,赵某和王某的申诉有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判定该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要求该单位赔偿赵某和王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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