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的行使程序过于简单,我国《公司法》只在第74条第二款中作出了简单规定,即股东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简化的程序引发了争议,一些专家认为,过于简单的程序可能导致股东权利难以维护,而一些企业则认为,简化程序有利于提高效率,减少纠纷。

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行使程序简化,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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