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虽然我国《公司法》在第74条和第142条中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一制度的运用在实务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 '异议'股东的主体范围小。我国现行《公司法》在74条第一款上只规定了股东在股东会上投了反对票才能行使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那么当股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从而缺席了本次股东会,就无法行使该权利了,这就限制了异议股东的主体范围。
(2) 实际操作中,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往往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阻挠,导致请求不能得到满足。这也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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