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判决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同等或者相近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乘车人在王南、李龙追车行为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属于与被告人李龙、王南同等或相近的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酌定每人承担5%的次要责任。因此,应该对乘车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乘车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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