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中,原审依据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所作认定,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原认定。该事故认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被告李龙应承担原告桑德龙全部合理损失440511.37元的70%,即308357.95元。被告王南应承担桑德龙全部合理损失440511.37元的30%,即132153.41元。乘车人无任何责任。此原审判决合理合法。

中院认为,王南、李龙在看完歌舞回家途中驾驶汽车互相追逐飙车,致使发生李龙车撞到王南车尾的交通事故,这一事实由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文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审及本院予以认定。在王南、李龙车上同车乘坐桑德龙、董爱伟、董坤、董潮、董德涛五人作为成年人对于王南、李龙追车行为应有危险意识,应加以劝阻及制止此危险行为的发生,所以乘车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所以酌定每人承担:5%的次要责任为妥。

中院判决乘车人承担5%的次要责任的依据是:乘车人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于驾驶员的危险行为有所警觉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由于过错程度较轻,所以只承担次要责任。

不能说中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但可能存在争议的地方是:乘车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利制止驾驶员的危险行为,以及这种次要责任的比例是否合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乘车人承担5%责任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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