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中,法院判决乘客承担5%的次要责任,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原审依据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所作认定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原认定。该事故认定程序合法,结论有效。被告李龙应承担原告桑德龙全部合理损失440511.37元的70%,即308357.95元。被告王南应承担桑德龙全部合理损失440511.37元的30%,即132153.41元。乘车人无任何责任。此原审判决合理合法。

中院认为,王南、李龙在看完歌舞回家途中驾驶汽车互相追逐飙车,致使发生李龙车撞到王南车尾的交通事故,这一事实由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文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审及本院予以认定。在王南、李龙车上同车乘坐桑德龙、董爱伟、董坤、董潮、董德涛五人作为成年人对于王南、李龙追车行为应有危险意识,应加以劝阻及制止此危险行为的发生,所以乘车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但过错程度较轻。所以酌定每人承担:5%的次要责任为妥。

中院这样判决乘车人的依据是什么?

中院判决乘车人承担5%的次要责任是基于他们作为成年人对于王南、李龙追车行为应有危险意识,应加以劝阻及制止此危险行为的发生,但他们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因此也存在一定过错。

这一判决的合法性是基于对事实的确认和对法律规定的适用,没有不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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