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拍摄了一段长沙延时视频,上传到新片场,并选择了知识产权共享许可协议,要求他人在使用时注明原作者姓名、来源和采用的知识共享协议,不能修改和商业使用。被告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视频素材制作宣传视频,未注明原作者姓名。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0元。

长沙延时视频版权纠纷:二审判决被告赔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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