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随附单据缮制指南 - AMVAOS15LC - F.VAN LANSCHOT BANKIERS N.V.
随附单据
To: Universal Trading Co., Ltd. RM.1201-1216 Mayling Maza 131 Dongfang Rd, Shanghai, China
我们根据您的信用证AMVAOS15LC的要求,随附以下单据,敬请查收:
- 商业发票1份,金额为USD 91,061.90。
- 运费预付的两份空运提单,标注为'TO ORDER',并空白背书。
- 具有A条款和战争条款的全套装箱保险单或证明书。
- 两份由中国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TIVOLU PRODUCTS PLC的订单编号TIVOLIBS7(R)和贵司合同号HY9SCS004的要求。
- 装箱单1份。
- 由贵司签署的商业合同1份,以及由TIVOLU PRODUCTS PLC下达的订单TIVOLIBS7(R)。
请注意:
- 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 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开立后90天内提交给我行,否则将被拒绝。
- 货物最迟装运日期为1998年5月31日。
- 我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 受益人在收到通知后,请及时对我行进行货款支付。
此致
敬礼!
F.VAN LANSCHOT BANKIERS N.V. 日期:1998年4月10日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oZNn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