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 规范问责,提升效能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问责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效能,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具备的工作态度、工作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效率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条 铜陵市各级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着重重视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问责工作。

第四条 铜陵市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作风效能考核制度,明确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确保机关作风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第五条 铜陵市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作风效能考评制度,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条 铜陵市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作风效能问责制度,对工作效能不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方式不合规、工作方法不科学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七条 铜陵市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作风效能纠正机制,对机关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机关作风效能得到持续提升。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铜陵市各级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问责办法(铜办发〔2012〕12号)废止。

铜陵市机关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 规范问责,提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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