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中国首次在《民法通则》第4条中提出诚实守信原则,将其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后,‘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多个法律法规,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保险法》和《合同法》等,这些规定虽然抽象,但都强调了诚实信用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民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成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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