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案是一起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及华东联合制罐第二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标的为整厂机器设备。后因承包人镇江安装公司将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而亚民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平安财险公司接险后,对受损标的进行了清单确定,并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出险事故损失进行公估,最终理算结果为1498431.32元。被保险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联合制罐第二公司向镇江安装公司发出索赔函称该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应由镇江安装公司与亚民运输公司共同承担,并将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平安财险公司,同意平安财险公司以平安财险公司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平安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江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和公估费。
本案中,被保险人华东制罐公司及华东联合制罐第二有限公司投保的是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标的为整厂机器设备。因承包人镇江安装公司将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而亚民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受损。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指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本案中可以认定为属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本案中保险标的的受损也符合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即被保险人的财产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而受到损失,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平安财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应判令镇江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和公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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