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2月15日送达该企业。然而,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环保法规发生了变更,相关处罚标准也做了调整。该企业认为,其在2020年12月15日之前违反的环保法规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已经不再适用,因此其应该被免于行政处罚。

针对这种情况,实际上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

  1. 如果该企业在2020年12月15日之前违反的环保法规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已经被废止或者调整,且在新的法规中该企业的行为已不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那么该企业可以提出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先的处罚决定。

  2. 如果该企业在2020年12月15日之前违反的环保法规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依然有效,并且该企业的行为仍然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那么该企业应该继续承担原先的行政处罚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时法律发生变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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