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买金项链,父母要求退货!谁说了算?
王红,17周岁,初中毕业后一直做临时工,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她利用积攒的钱买了一条价值2000余元的金项链,其父母得知后,责怪她花钱大手大脚,因为家里的生活还不富裕,应当将钱花在更需要的地方,或者以她自己的名义将这笔钱存入银行。于是,他们以王红还未成年购买金项链没有经过家长同意为名,要求商店退货交返还货款。但王红认为购买金项链的钱是自己当临时工挣的,用自己的钱买自己喜爱的东西并没有错,坚决不同意退货。面对这种情况,商店是否退货左右为难,究竟应当以谁的意见为准呢?
问:(1)王红是否有资格与商店订立合同? (2)王红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商店退货并返还货款?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与商店订立合同。由于王红已经17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有资格与商店订立合同。
(2)王红父母没有权利要求商店退货并返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授权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任意支配和管理。因此,王红父母不能要求商店退货并返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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