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质砖委托保管案:转委托、越权代理及侵权责任
(1) 罗足三将仓库钥匙交给陈鸿玉并委托其代为保管货物和发货,属于转委托关系。
(2) 陈鸿玉超越了代理权,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以苏州市钢铜雕刻有限公司名义与保达贸易商行签订供销瓷质砖的协议,并将货物运走并收取货款,属于违反代理协议的行为。
(3) 保达贸易商行应承担相应责任,虽然保达贸易商行在与陈鸿玉签订的协议中注明了货物是由常鑫瓷质砖有限公司提供的,但由于陈鸿玉未经原告同意代理销售,因此保达贸易商行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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