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祖父曾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但因在'文革'时期被抄家,碗摔在地上,出现了一部分破损。'文革后,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有一次到王某家拜访,无意中看到这只古碗,刘某对文物方面略在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 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 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

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而刘某则仍在观望。王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此外,作为回报,自己还多给了一倍的价钱。而王某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 要是知道的话,他绝对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所以这笔交易对自己来说是不公平的。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

问: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什么?

王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法的协议,必须遵守。在本案中,王某和刘某之间存在口头协议,即刘某支付20元钱购买古碗,并承诺如果古碗以后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刘某可以独立决定古碗的归属权,因为该协议仅仅是基于当时的情况作出的,而当时双方都不知道古碗的真实价值,因此双方的交易是基于不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此情况下,王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口头协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并禁止私自买卖、赠送、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在本案中,刘某未经文物管理部门的鉴定和许可,就私自持有和出售古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院应当判令刘某返还古碗给王某。

综上所述,王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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