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纠纷:房东能否讨回租金?
某市居民赵某在该市的城郊结合部拥有一处房屋,约为50平方米。因当地比较偏僻,工商业活动不太发达,赵某一直欲出租此房而未能就租金标准与他人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赵某委托他人印刷了100份招租广告,到城区张贴。不久,一客户吴某找上门来,声称愿租下该房,赵某提出租金为每月4000元,于当月10日之前交付,吴某一口应承。赵某询问吴某和房用途,吴某明确告知赵某,此房将用作录像厅,放映影视录像。吴某还对赵某讲,到这里开录像厅,是因为这个地方偏僻,'不常有警察管,很安全可靠'。随后,二人签订了租房合同。赵某特意在合同的'备注栏'中声明:开办录像厅,如引起其他问题,一概由吴某负责,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订立两个月后,吴某未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表示愿在第三个月一起付清。然而,公安机关突击检查了吴某开办的录像厅,发现其在放映黄色录像,立即拘留了吴某,并外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拘留期满后,吴某没有付给赵某两个月来的租金,赵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赵某能否通过法院诉讼讨回租金?为什么?
赵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讨回租金。虽然赵某在合同中声明开办录像厅的责任由吴某承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赵某不需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收取义务。吴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赵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求吴某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另外,吴某违法开办黄色录像厅并被公安机关查处,不属于赵某的责任范畴,赵某也不应该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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