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宋某的私家车参与了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风险事实。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宋某作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私家车参与营运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合理的。因此,本案例中保险公司不需要赔付。

(2) 对于将私家车作为'顺风车'的情况,车险应该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办理。目前车险市场上有针对网约车的商业险产品,但针对'顺风车'等非正规的共享经济模式,车险市场还没有相应的产品。因此,建议车险公司开发针对这种非正规共享经济模式的车险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车辆的使用范围,避免类似宋某的情况发生。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车险时也要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情况,以免发生保险纠纷。

私家车开滴滴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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