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清分流通券差错追溯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人民币回笼券清分管理,规范处理已清分流通券在投放和复点过程中出现的差错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已清分完整券差错追溯实施细则>的通知》(贵银发〔2013〕151号),结合我行金库集中管理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银行现金中心、各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已清分流通券是指经我行现金中心采取鉴伪、清分两种进钞模式进行鉴伪挑残后的流通券和从人民银行发行库取回待支付的流通券。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总行现金中心、各营业机构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已清分流通券进行支付,营业机构的现金管理原则上应落实“收支两条线”。

第五条 总行现金中心应按照人民银行管理规定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各营业机构应按照我行金库工作规程办理现金调拨业务。

第六条 总行现金中心应加强对营业机构内部现金调拨的监督管理,规范操作,涉及现金处理各环节均应在有效录像监控范围内完成相关操作流程(除现金运输期间);如发现差错,应进行双人复核和真伪鉴定,并检查各环节的合规性,确保差错责任能正确识别。

第七条 总行现金中心对从人民银行取现入库的现金拆袋后,应对整袋钱捆进行点捆、卡把,并检查封签、腰条所留印章是否一致,检查封签右上角处是否具有“已清分”标识。

第八条 各营业机构上交总行现金中心的回笼券经现金处理机具进行鉴伪清点,纸币应以捆为单位,封签、腰条应加盖营业机构条章及个人名章,印章清晰可辨。

第九条 营业机构对调入的业务款,应对钱捆进行卡把,并检查封签、腰条所留印章是否一致,检查封签右上角处是否具有“已清分”标识。对外支付前,在有效监控范围内用现金处理机具对整捆现金复点无误后,方可支付,如发现差错,应双人进行复核和真伪鉴定,并检查复点环节的合规性,确保差错责任能正确识别。

第十条 差错认定方式,主要采取冠字号码查询(假钞)、封签及腰条(长、短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大小额差错的界定:差错张数在10张以下的属小额差错,差错张数在10张以上(含10张)的属大额差错;假币差错张数在1张的属小额差错,1张以上的属大额差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清分流通券差错追溯操作规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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