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清分流通券差错处理流程及规范
第三章 差错处理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差错处理举证资料及资料的传递
- 发现差错时,应将监控录像、封签、腰条和一式两份的《XX银行复点已清分流通券发现差错的情况说明》(附件1)一并交总行现金中心,由总行现金中心流转至差错行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已清分流通券差错的登记与处理
- 各营业机构必须逐笔将差错情况在《XX银行已清分流通券差错登记簿》(附件2)上进行详实记录。
- 营业机构支付前复点已清分流通券发现差错原因形成的短款由发现差错营业机构先行垫付,待差错行将差错款逐级划转至差错发现营业机构;长款由差错发现营业机构2个工作日内将差错行的封签、腰条和一式两份《XX银行复点已清分流通券发现差错的情况说明》及长款金额一并逐级划转至差错行,并详细记录在《XX银行已清分流通券差错登记簿》上,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发现他行已清分流通券小额差错的处理流程
营业机构在对外支付过程中复点已清分流通券发现小额差错,应立即电话通知总行现金中心,总行现金中心同步电话通知人民银行。营业机构应保留有关录像资料,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剩余现金后方可对外支付,并将差错举证相关证明资料通过总行现金中心逐级传递至差错行,等待处理。如发现差错性质为假钞的应进行收缴,但不加盖'假币'戳记,将封签、腰条、假币实物用专用袋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通过总行上交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流转后交差错行。差错行检测核实后将封签和腰条留存,假币实物用专用袋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再经人民银行流转我行逐级交差错发现营业机构,由差错发现营业机构在假币正反两面加盖'假币'戳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营业机构发现总行现金中心已清分流通券小额差错处理流程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发现他行已清分流通券大额差错的处理流程
营业机构在对外支付过程中复点已清分流通券发现大额差错,应立即电话通知总行现金中心,总行现金中心同步电话通知人民银行。营业机构应保留有关录像资料,两人以上对剩余整把现金进行封存,严禁对外支付,并将差错举证相关证明资料及时通过总行现金中心逐级传递至差错行,等待处理。人民银行接到通知后,通知差错行,并由差错行决定是否到现场确认以及是否委托清点剩余现金。如发现差错性质为假钞的应进行收缴,但不加盖'假币'戳记,将封签、腰条、假币实物用专用袋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通过总行上交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流转后交差错行。差错行检测核实后将封签和腰条留存,假币实物用专用袋封装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再经人民银行流转我行逐级交差错发现营业机构,由差错发现营业机构在假币正反两面加盖'假币'戳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营业机构发现总行现金中心已清分流通券大额差错处理流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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