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是否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案情如下:被保险人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负责被保险人整厂机器设备迁建安装等工作。后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中明确记载承包人镇江安装公司不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因镇江安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镇江亚民大件起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民运输公司),亚民运输公司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彩印机侧翻滑落地面损坏。平安财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受损标的进行赔偿。

平安财险公司认为,该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有权向第三者(镇江安装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保险人有权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公估费用。

本案的裁判要点为: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支持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和公估费。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o0cT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