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困境与替代保护措施
本文主要论述认为,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确认其著作权归属存在困难,将传统著作权框架应用于此类作品无法解决该问题。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创作过程通常涉及复杂的算法和大量数据训练,难以确定最终作品的作者是谁,更难以界定其创作主体。将传统著作权框架中的“作者”概念强加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仅无法解决归属问题,还会导致著作权制度的混乱。
此外,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纳入现行的著作权制度框架,与著作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相悖。著作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原创作品,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具备独创性,因为它们通常是基于已有的数据和算法进行生成,其创作过程缺乏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因此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
本文认为,虽然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应该被归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但我们仍需关注该类作品的附加权利,并提出替代性的保护措施。例如,可以赋予该类作品公共属性,使其成为共享资源,供所有人自由使用和改编,以促进知识传播和创新。同时,也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纳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明确其使用和改编的范围,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此外,还可以设立准版权制度,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提供一定的保护,例如禁止商业性复制和传播等,以平衡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和目标。
因此,针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保护,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手段共同实现其合理保护。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之外,还可以借助其他法律手段,例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公共利益,确保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共享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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