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典化:时代趋势与中国实践
综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尤其是美、日、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在进入20世纪后期,为拥有发展知识经济的主动权,均研究制定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形成一个修订知识产权法的热浪。 法国率先于1992 年颁布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进入 21 世纪之前,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先天下而首创法典化,一举突破了各国知识产权法 或为单行法或散见于民商法的立法例,使知识产权法成为与民法典相独立 的法典。紧随法国之后,菲律宾颁布了《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日本通产省1999 年2 月28 日宣布,为了增强日本在国际的竞争能力,通产省拟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并且准备每年以‘知识产权白皮书’的形式向国会提出报告。
世界贸易组织更是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三大支柱之一,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 协议,将许多正在争议中的内容纳入其范围。这些立法动态无不预示着各国及世界组织将知识产权法放在了立法的重要地位,可以看出统一知识产权法典的客观必然性。
统一知识产权法典,也是由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的创造性价值超越传统财产价值的趋势决定的。在法学上,按财产的形态,自古把财产分为不动产、动产与无形财产三类,早期的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有形财产上,即不动产和动产,与此相适应,传统的财产法所关注的就是有形财产。
随工业化发展,财产的流动和使用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财产的重要性随之变化, 债权、股权、商业票据、合同权、知识产权等逐渐成为财产法中的重要内容。进入20 世纪,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使经济增长方式转而依赖知识的积累与更新,尤其在90 年代后,网络环境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一种全新形态的经济―――知识经济初见端倪,这不仅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身得到极快地变化发展,而且知识产权显著的创造性价值,使其从财产法体系中脱颖而出,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逐渐转向主流,成为如今财产法立法的重心。90年代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浪潮与其成果,无不印证了法律调整的重心在发生着变化,部分国家已经将财产法立法的重心由物权法转向知识产权法,自19世纪以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比起有形财产法律制度更快,涉及范围更广,如包容了英、法、 德的欧盟,在知识产权法整体化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逐渐趋于同步。显然传统财产法的产生与发展,适应了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形态,只涉及有形财产和部分无形财产的关注。‘知识’在现代及未来社会中的地位愈加重要,‘知识’的创造性价值引导法律的调整重心转向知识产权,20世纪的最后10 年成为知识产权法的时代。
3.2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可行性
如今,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理论分析不够充分严谨,理论方面仍需加强。无论是将知识产权全面纳入民法典之理论、知识产权法典独立之理论,亦或采取链接式理论,还处在不成熟阶段,各有短板。
但从法典的发展长河来考虑,并不一定要有完备的理论才能够法典化。譬如,《法兰西共和国民法典》是根据《法学阶梯》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独有的特色;《德国民法典》是在借鉴《学说汇纂》的经验并在编制过程中一步一步解决理论问题。知识产权法典化亦是一个实践过程,在编纂的实践中总结理论,在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实践,实践和理论相辅相成。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分散’状态就好比《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的状态,但德国的民法典最终成典,所以,理论准备充足并不是法典化的必要前置条件。在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创立理论,然后根据理论再开展编纂实践,这应当是法典制定的基本模式,即仍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3.3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时机
21 世纪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世纪。因此,制定统一知识产权法典,改革原有的法律体系的结构, 知识产权法的建设才能突出无形财产的价值,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融合。统一知识产权法典也是由中国加入世贸决定的。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发展世界贸易的核心问题,并且形成tirps协议, 要求其成员遵行。Trips协议是对一个多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概括和发展,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问题第一次被联系起来,这不仅是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重要性的认同,也是对现实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规范。
在内容上,Trips 协议较以往的知识产权公约有很多的新发展, 它包含了版权、商标、地理标志、未披露的信息等知识产权形式,但其突出表现在于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和争端解决机制, 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对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各国顺应知识产权标准化、国际化的历史潮流,都在trips协议的框架下,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共同参与21 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体系。这些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必须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国际标准来建设我国知识产权法典,进行与国际社会步调一致的立法体系,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是‘法律入世’。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时机应当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国际标准为基准,制定一部完备、独立、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典,以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时机也更加成熟。因此,现在是制定统一知识产权法典的合适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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