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财产法无法完全适应知识经济的需求,因此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浪潮在90年代开始兴起,成为财产法立法的重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也在逐步加快,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趋同。因此,统一知识产权法典的出现是由知识产权的创造性价值超越传统财产价值的趋势决定的。

在法学上,按财产的形态,自古把财产分为不动产、动产与无形财产三类。早期的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有形财产上,即不动产和动产。与此相适应,传统的财产法所关注的就是有形财产。随工业化发展,财产的流动和使用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财产的重要性随之变化,债权、股权、商业票据、合同权、知识产权等逐渐成为财产法中的重要内容。

进入20世纪,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使经济增长方式转而依赖知识的积累与更新,尤其在90年代后,网络环境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一种全新形态的经济―――知识经济初见端倪。这不仅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身得到极快地变化发展,而且知识产权显著的创造性价值,使其从财产法体系中脱颖而出,在整个财产权中的地位,逐渐转向主流,成为如今财产法立法的重心。

90年代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浪潮与其成果,无不印证了法律调整的重心在发生着变化。部分国家已经将财产法立法的重心由物权法转向知识产权法。自19世纪以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比起有形财产法律制度更快,涉及范围更广。如包容了英、法、德的欧盟,在知识产权法整体化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逐渐趋于同步。

显然传统财产法的产生与发展,适应了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形态,只涉及有形财产和部分无形财产的关注。'知识'在现代及未来社会中的地位愈加重要,'知识'的创造性价值引导法律的调整重心转向知识产权,20世纪的最后10年成为知识产权法的时代。

知识产权法典统一的必然趋势:从无形财产价值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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