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人權規定對私人侵害的規範效力探討
人權是現代社會的重要價值,也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人權規定可以制止國家之侵害,但若遭受來自私人的侵犯,則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人權規定能否發生規範效力?本文將針對此問題進行探討,並舉例說明。
首先,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人權規定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選舉權、人格尊嚴保障、平等權、財產權等,這些權利均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且在憲法中得到明確的保障。然而,若這些權利遭受來自私人的侵犯,例如公司侵害員工的勞動權、家庭暴力等,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人權規定是否能夠發生規範效力?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憲法所定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不得受侵犯。'換言之,憲法的人權規定對私人的侵犯也有保障作用,並且應受法律保障。因此,若私人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可以透過司法程序維護其權利,並且可以援引憲法中的人權規定作為法律依據。
舉例來說,假設某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侵犯了員工的勞動權,員工可以透過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或法院進行訴訟,並且可以援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二條中的'勞工有結社及罷工之自由'作為法律依據,主張其權利受到侵犯,要求公司賠償損失,並恢復其權利。
另外,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中規定'人民有言論、新聞、集會、結社、遊行、罷免及訴願之自由。'若有人因發表言論或新聞而遭受他人侵害,例如遭受誹謗或打壓等,也可透過司法程序維護其權利,並且可以援引憲法中的人權規定作為法律依據。
總結來說,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人權規定對私人的侵犯也有保障作用,並且應受法律保障。若公民的基本權利遭受侵犯,可以透過司法程序維護其權利,並且可以援引憲法中的人權規定作為法律依據。因此,中華民國憲法中的人權規定不僅能夠對國家行為產生規範效力,也能夠對私人行為產生規範效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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