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新规:加强保护与管理
201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合作发布了'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294号)。该通知规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外观上明显标注标志,对于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标注的标志应该能够永久保持。该通知旨在加强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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