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通知解读
201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294号)。该通知明确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的管理与保护措施,旨在规范再制造产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知要求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并提供标志图示。对于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保持。
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将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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