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的人權規定是針對國家行為而設計的,因此若是私人對他人造成侵犯,憲法的人權規定就不一定能發生規範效力。然而,憲法仍然對私人行為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保障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權利,並且法律上也有相關的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讓受害人尋求法律救濟。

舉例來說,假如一個私人機構拒絕聘用某個人,因為他的種族、性別或宗教信仰等個人特徵,這種行為在憲法上並沒有直接的規範,但是在反種族歧視法等相關法律下,卻可以提出訴訟,以求得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儘管憲法的人權規定不能完全規範私人行為,但是法律上仍然有相關的保障機制,可以維護個人權利。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ncag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