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毒品走私、贩卖等犯罪行为,涉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事实推定,A是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通过向B、E、I、M、D等人交付毒品,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B、D也是犯罪嫌疑人,分别通过向A和E接取毒品,参与了毒品贩卖的活动。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抓获了B,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据此,检察机关对A、B、D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经过:

  • 2016年3月1日,A接取400块海洛因。
  • 2016年3月3日,B从A手中接取15块海洛因;随后,A向E交付5块海洛因。
  • 3月4日,D指使E从A处接取80块海洛因。
  • 此后,A向I交付70块海洛因:再次向M交付45块海洛因。
  • 3月5日,B雇佣C开车先行探路,后从A处接取140块海洛因,当日11时许,B被公安人员抓获。
  • 将海洛因运送完后,A将其剩余的39块海洛因交付给其弟弟。
  • 2016年4月13日A、B、D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向法院对A,B,D提起公诉(被提起公诉的主体不包括C、E、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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