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00元);
  2. 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肆拾元整(¥46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仟捌佰柒拾元整(¥4870.00元)。

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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