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 全文内容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规范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包括对学校的规划、建设、设备、管理、服务等各个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区的产业和人才需求,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和办学方向。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实行分类建设,分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两类。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人才为本的原则,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教学科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学校整体实力。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实现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品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本地区的产业和人才需求,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和办学方向。
第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一核多支、分区域、分步骤、逐渐完善'的原则,力求合理配置校舍、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选址、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投入使用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实训中心、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并按照教学、实践、生活等不同功能和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教学设备建设,配备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实验设备,并建立健全使用和维护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和教育管理系统,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实行'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培养和引进优秀的教师。
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聘用、培养、评价、激励、退出机制,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和发展,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外国籍教师的管理和服务,保证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机会,激励教师的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教育教学质量,实行'以质量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实行适合本校的教育教学模式,建立现代化的教育教学体系和教育教学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评价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实践教学,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校企合作,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生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学生教育,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素养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学生服务和管理,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学生服务和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规范、透明、公开、合理'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预算和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预算和控制。
第三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财务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和审计机制,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运行。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服务保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保障,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信息化服务,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服务体系,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信息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后勤服务,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后勤服务,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保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应当注重自我评价,建立健全自我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标准解释权归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所有。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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