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不得自我入证原则: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基石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不得自我入证’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必自证其罪,也不必强制作证。这一原则源于英国普通法,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保障了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利。
该原则规定:‘没有人因同一罪行而被要求自证其罪行,或者被迫面对同一罪行的两次处罚。’这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限制自由。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必自证其罪,也不必强制作证。这意味着,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拒绝回答检察官的问题,包括自己是否犯罪的问题。此外,被告人还可以选择不出庭作证,或者选择仅就自己的辩护作证。
不得自我入证原则的实施,对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它保护了被告人免受政府滥用权力和不公正待遇的侵害,同时也促进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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