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系统和储能装置应能够将其有功功率降至网连接点网络运营商预定的功率值,而不会从网络中断开。以下数值已被证明有效:相对于安装有功馈入功率 PAmax,分别为 100%/60%/30%/0%。除了降低所生成的有功功率外,也可以增加客户安装的消耗功率。在有功功率限制的设定值上,降低生成的有功功率和/或增加消耗的有功功率之和不得偏离±5%。功率降低应适用于任何工作状态和任何工作点。在重新分配的情况下,发电系统应在网络运营商的要求下技术上能够将功率增加到最大值 PAmax。

注1:未来需求预计将需要单百分点的更精细的有功功率控制(通信接口的 FNN 要求)。

应该注意,对于组合系统,网连接点的总效果取决于发电系统的功率和消耗系统的功率。功率降低的要求与所安装的有功馈入功率 PAmax 有关,无论网络连接点的实际功率流动或其方向如何。在发电单元直接实现功率降低和/或通过连接电气设备实现组合系统的功率降低,均足以满足该要求。涉及储能装置的自用策略不得与这些要求冲突。每个网络运营商的降低请求应基于计量策略或网络运营商的远程控制连接进行合理化。

在最小技术功率以下,发电系统可以从网络中断开(还要参考 5.7.4.1 中给出的燃气发动机的例外情况)。在预定义的功率值为 0% PAmax 时,不需要严格从网络中断开。

对于每种原始能源载体(当多个原始能源载体连接到客户安装时),有功功率值分别指定。

网络安全管理的要求始终优先于市场相关要求。

注2:关于网络安全管理和第三方干预发电系统或储能装置的功率削减,系统运营商将来必须保存过去18个月的证据,证明每天至少有一个请求者、削减级别和持续时间(例如通过 CLS 管理器或日志簿),除非当局或立法机构要求其他保存期限。在网络运营商要求时,必须向其提交此证据。

发电系统和储能装置的功率降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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