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批复,为烂尾楼购房者提供了有力保障。

批复第三条明确指出,在无法交付房屋且不存在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退还房款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言之,国家为烂尾楼购房者赋予了超级优先权。购房者要求退还首付款和已付贷款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也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过去,烂尾楼购房者不敢提出退房,主要是担心房款两空,退房后无法取回已支付的首付款和贷款,因此不得不一边还贷一边租房等待房屋交付。如今,烂尾楼购房者可安心提出退房,不再担忧拿不回已支付的首付款。

实际上,关于烂尾楼购房者权益保护问题,最高法院此次行动并非无迹可循。此前,上海和河南的地方法院一直在实施超级优先权的规定。周律师去年还发布了多部关于烂尾楼购房者权益保护的普法视频。

此次国家层面确认该规定,标志着法治的重大进步。

关于烂尾楼如何退房、超级优先权的适用条件以及如何主张超级优先权等问题,我之前的视频已有详细讲解。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查看相关视频了解更多信息。总之,烂尾楼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了国家的保障,他们可以更加有信心地提出退房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和银行也需要更加谨慎地处理烂尾楼项目,避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

烂尾楼购房者喜讯!最高法院赋予退房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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