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借款人不得无故拖延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加倍支付。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确认了因逐年经营所得的利润、本金及利息转换而成的300万元债权,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只要借款合同确认了债权,且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出借人就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

关于转账凭证的问题,虽然在证明借款人已经归还借款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并不是必须的法律要求。如果借款合同确认了债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债权,如借款合同、还款记录等。因此,缺乏转账凭证并不会影响出借人主张债权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确认了债权且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出借人就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而缺乏转账凭证并不会影响出借人主张债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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