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及其授权的机构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严格的原则,保证抽查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充分发挥监督抽查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自律、推动质量提升等方面的作用,不得损害企业或产品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效率,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章 抽查对象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进口的产品;
(三)特殊用途产品;
(四)新产品。
第七条 抽查对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定,涉及到人身安全的产品应当优先抽查。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应当对抽查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抽查,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查程序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和有针对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抽查机构应当在抽查前向被抽查单位告知抽查事项和要求,并取得被抽查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抽查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测试,对抽查结果进行评估,形成抽查报告。
第十二条 抽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抽查对象信息;
(二)抽查时间、地点;
(三)抽查方法、检验、测试方法和结果;
(四)抽查结论和建议。
第十三条 抽查机构应当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业和消费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考核机制,对抽查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抽查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被抽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合格产品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抽查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抽查对象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
(二)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或其他财物;
(三)与被抽查单位串通作弊或违反抽查程序。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因抽查工作不当造成被抽查单位损失的,抽查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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