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研究:优化补贴方式,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保险可以分散农业生产所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在遭受风险后,参保农户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从而能够迅速恢复农业生产。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相关政策法规为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研究粮食作物产量保险纯费率厘定与财政补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由于自然灾害频发,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再加上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导致经营成本增加,保险公司不愿意或无法提供农险产品。要解决农险市场的供需双冷问题,就要把农户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同时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这些都要靠政府的支持。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已经作为反哺农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
1 保险补贴机制的构建 1.1 设立粮食作物保险管理专门机构 由省政府出面设立专门的农业水稻产量保险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专门负责农业水稻产量保险管理,管理与联络各商业保险公司,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技术、政策咨询、资金等帮助,提高保险业务的效率。 1.2 优化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方式 现有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保险保费经营业务一般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分公司承担。政府授权该公司,自主独立经营水稻保险业务,政府从旁对其监督引导。农户参不参保,是没有硬性要求的,完全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补贴环节,政府做专门预算拨款到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的运行过程中,省级财政可以予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省分公司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上的补贴,实行一些税收减免,减轻保险经营机构的压力,带来一定的利益激励效果,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健康平稳的发展。对补贴的方式要尽量公开、透明。'以险养险'实质上是政府对保险公司的间接补贴。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给政策达到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目的。但也造成各保险公司之间、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必要的、隐形交易费用。因此,应该尽早把类似的'暗补' 改为'明补'。也就是说,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比例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 1.3 各级政府补贴比例实行地级市的差异化 现有的粮食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比例在全省内是统一的。财政补贴没有完全体现各地级市的地域发展差异。现阶段,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对农险财政补贴的财政压力不大,但市级财政的配套补贴压力已经显现。而在很多粮食种植大县,一般财政收入来源比较单一且收入数额较少,保险补贴的财政支出却较大。以福建省水稻保险为例,参照福建省现有政策性水稻保险保费补贴办法,及财政部关于支持粮食作物农业保险等相关文件规定,可由农户承担20%的保费(具体金额见 表2第7列),各级财政补贴80%的保费。农户交纳一部分保费,是农户作为消费者的正常行为,也有利于培养、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同时也可以让有限的财政资金扶持到更多的农户。政府补贴比例是针对中央、省财政与市、县财政这两大层级之间的比例分配。为鼓励、扶持种粮大的(市)县,财政困难(市)县,政府补贴比例可在市域层面采取差异化措施。根据水稻种植面积越大,地方财政收入越低,则省级(或国家级)补贴越多的原则,构建补贴强度指标。公式记为,补贴强度=10000 ´ 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划定任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100%。计算结果如表3第4列所示。根据补贴强度指标,进行聚类分析,得到补贴 强度的高、中、低三个区间。按照补贴强度由高到低,则中央、省财政补贴保费比例相应减少,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相应增加的原则,同时,农户承担20%保费保持不变,得到保费分担方案 1.4 建立更加完善的灾害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粮食作物种植风险的区域性强、集中度高,种植区经常受到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袭击。并且,由于农业自然灾害常常连片发生,这导致保险机构无法抵御这种系统性风险。当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的补偿金额只占灾害损失的一小部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也需要提高。财政已难以继续成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的主体。我国大部分省份从2006年开始试点水稻保险,各级政府一直全力推动水稻保险的发展。水稻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增加了大灾损失的潜在风险,更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建议尽快建成以省政府为主体,保险经营机构,社会团体为辅的主体多元化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分散转移系统及相应机制,通过财政救助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应对自然灾害导致的冲击,确保农业生产的平稳的运行。 1.5 加强对保险协办组织的激励与监管 现阶段粮食作物保险的发展仍需要乡、镇或村委会、农业服务站协同办理承保、理赔等工作。但由于基层组织所受到监管往往不足,加上保险信息的不对称,容易诱导协办组织,凭借自身地位暗箱操作,套取财政补贴资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是与农户联系最为紧密的组织,一定程度上也作为'公共权力'在乡村的代表,成为基层农户利益的发声人。这些基层自治组织的运行是否公正公开尤为重要,对于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管约束也是确保农村基层保险规范发展的有效保障。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协办费用政策、法规。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委托方、协助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对村、乡两级的激励。同时,政府要建立监督与惩罚机制,确保农户拥有监督和知情的权利,使农户能够得到最为优质的服务和公平的及时的保险补偿,杜绝基层骗保等违规操作 现象,使农村的水稻保险业务能够公正化、公开化,使保险金能够真正地用到实处。 研究结论与展望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也更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借鉴各国有益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对于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管理职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
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当务之急。我国目前应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
1.加快法律法规建设 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是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当务之急。我国目前应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 2.建立特殊风险巨灾基金 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 3.国家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应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 4.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 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工作基础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规模和数量,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5.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6.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内容:7.加强农户保险意识的培养 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让农民了解保险的作用和必要性,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提高保险的参保率和保险业务的有效性。
总之,构建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是保障我国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等多方共同努力。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技术创新,农民要提高保险意识和参保率,共同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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