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配种违规案:张某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该如何处理?
2015年4月,张某从外地购进杜洛克和长大种公猪各一头,在未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证'的情况下,就进行配种活动。某县畜牧局畜牧兽医执法大队接到镇兽医站的报案后决定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到该镇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该执法大队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以处罚如下:①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淘汰不符合区域化布局规定的杜洛克和长大种公猪;②没收非法所得600元。执法大队向张某下达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于是该执法大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张某不服,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畜牧局畜牧曾医站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其损失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张某提出的请求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处理。如果张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其损失。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n7zy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