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琳杰,于2015年与被申诉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职投资总监一职。截至解除合同日,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工作七年五个月零十八天。2022年6月12日至6月17日之间,被申诉人试图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申诉人实施非法裁员。工作领导多次对申诉人进行劝诱、威逼利诱,要求申诉人以个人意愿辞职并签订离职协议,不提供合法的经济补偿金。

2022年6月17日,公司人力部门和所在业务部门主管经理要求申诉人接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申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人力部门代表向申诉人口头传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无故、违法地强行通知已和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申诉人收拾个人物品离开公司。此行为严重侵犯申诉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践踏劳动法及相关法律。

2022年6月20日,申诉人前往被申诉人办公地址办理离职手续,但在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后,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签订不合理的保密协议,并且在拟提供离职证明中加入对申诉人不利信息和品行评价,以及处罚决定,还要求申诉人在拟提供的离职证明上签字认可上述表述。在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离开公司办公场所,并不允许申诉人进入公司办公场所。

2022年6月22日,被申诉人在公司内部办公网络中发出了'关于资产管理部刘琳杰严重违纪的处罚通报',此通报列举了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包括指责申诉人在部门员工怠工、挑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擅自脱岗、长期迟到等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申诉人的个人名誉造成了污蔑和损害。此通报表明了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实。

被申诉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诉人的名誉权,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赔礼道歉,并给予申诉人合法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申诉人侵犯申诉人名誉权,赔礼道歉,并给予申诉人合法的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 刘琳杰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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