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竞争与排斥行为的界定:‘竞争优势’原则的应用
合法竞争和排斥行为之间的区别很难界定,因为它们看起来很相似。‘竞争优势’的概念很重要,但在现有的方法中并没有得到定义或发展。最近的判例再次强调了‘竞争优势’作为滥用行为的一个重要元素的重要性。SEN案的最近判决提到了一个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排斥性实践被认为是滥用行为的两个条件:这种实践必须能够产生排斥效应,并且必须基于使用不属于‘竞争优势’范畴的手段。受排斥效应影响的竞争对手的效率并不需要建立产生效应的能力。假设竞争对手的效率是关于不基于‘竞争优势’的手段使用的滥用行为判定条件的问题,而不是关于排斥效应的能力的条件。要求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使用‘竞争优势’的手段的条件经常被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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