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各国逐渐意识到VOCs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因此积极开展VOCs的监测和治理。相较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在VOCs监测和治理方面起步较晚。但在政策制定、控制标准、实施方法等方面,国内也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

美国是在VOCs监测和治理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国家之一。美国通过'空气污染控制法'、'清洁空气法'、'空气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并在政策上实行对VOCs排放的严格控制,为全世界的VOCs控制提供了宝贵经验。此外,美国环保署还实施了城市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战略,筛选出19种VOCs物质并明确其来源。针对苯等VOCs物质,美国制定了严格的浓度控制限值,并定期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有毒空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建立了有毒空气污染物控制基准体系。

欧盟各成员国也在VOCs监测和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根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关于致癌性的分类、职业卫生的最高允许浓度等指标,欧盟将VOCs物质分为高毒性、中等毒性和低毒性3类,并制定了相应的浓度控制限值。针对苯等VOCs物质,欧盟规定了年均限值,并对各成员国采取了分级控制标准的措施。此外,欧盟还制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国家标准',要求各成员国每年向欧盟报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日本实行国家总量控制和区域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制定排放总量和削减计划,向各排放源分配排放总量和削减总量额度,实现对VOCs排放的严格控制。日本政府还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实施规则,针对化学品制造、涂装、工业清洗、粘接、印刷、VOCs物质贮存等工艺设施实施排放控制,并要求有关方面申报相关排放设施。

台湾地区在VOCs监测和治理方面也较早开始采取措施。自1995年起,台湾地区就开始按燃料使用费及含硫份征收硫化物排污费,1998年开始按照实际排放量对氮氧化物征收排污费,至2007年开始对VOCs征收排污费,并规定了各行业的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统一规定。

总之,各国在VOCs监测和治理方面采取的措施各异,但都在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加强VOCs的监测和治理,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VOCs监测治理:借鉴国际经验,共建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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