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性质探究: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局限性
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是大陆法国家合同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其特征和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则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其特征、内容和名称,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的合同。将'个无名合同认定为某一有名合同就可以对该合同适用关于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则,这应当是在大陆法国家里确定船舶建造合同性质的意义所在。英国法是普通法,虽然在英国法中合同也同样分类,但该等分类并不强调适用于特定种类合同法律的特殊性。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有名合同是无法包含社会生活中所有交易关系的特征,无名合同在数量上和种类上一定大大超过有名合同。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实际上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大量无名合同的存在表明在社会生活中交易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合意内容的复杂性。而且,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原则和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合同的类型和内容。将一个无名合同认定为一特定有名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是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因为当事人事实上是在有有名合同存在的情况下自主创设无名合同的。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可能是不订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根据一个无名合同的某一特征而将其认定为一特定的有名合同的做法难免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且这种做法无疑会导致无谓的争议。根据某些特征或条文,一个无名合同实际上可以被认定为一个甚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名合同。而将一个无名合同认定为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名合同特征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否定了法律将合同分为有名和无名两种的意义了。
就船舶建造合同而言,船厂按照规格书和船东的要求建造船舶这一特征或许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性质,而船东按照约定支付建造款并最终接船似乎又是买卖合同性质的体现。但是,无论是把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其结果同样是在没有解决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制造了新的问题。例如在将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的情况下,遇到的问题是船东是否可以随时解除船舶建造合同,以及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内容:而将船舶建造合同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遇到的问题则是船舶交付时间和质量标准的约定问题,以及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将船舶建造合同作为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来看待,其实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交易内容,综合运用不同法律规则,进行合理的适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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