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案例分析:Q港务局与QY公司集装箱专用设备转让评估

Q港务局为省属企业,其所属A、B码头是国家重点工程,新建9个泊位,寄增吞吐能力525万吨。A、B码头于2000年建成,并通过国家级验收。

2006年2月10日,Q港务局(合资公司甲方)以A、B码头的部分岸线使用权折价出资,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51%;香港Y公司(合资公司乙方)以美元现汇方式出资,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49%,甲乙双方合资成立‘中外合资QY集装箱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Y公司)。合资合同条款规定:Q港务局可将出资岸线的27台集装箱专用设备转让给QY公司。QY公司于2006年8月18日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营业。

根据合资有关条款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Q港务局与QY公司就集装箱专用设备的转让问题进行了协商:Q港务局出资岸线内的27台集装箱专用设备由QY公司一次性购入,交割时间为QY公司注册登记日。

为转让作价,Q港务局委托T评估事务所对拟转让的27台集装箱专用设备进行评估。经评估,27台集装箱专用设备评估总值为人民币6000万元,香港Y公司对此结果提出异议。

香港Y公司认为:2005年10月,在组建合资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暂估27台集装箱专用设备的价值为人民币2850万元,并且这一结果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应视为已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必要程序而确定的设备价值。

香港Y公司提出同意Q港务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示的价格,由QY公司以美元现汇资金,按公司合同约定向Q港务局购买27台集装箱专用设备。香港Y公司认为:QY公司没有义务按照Q港务局事后确定的条件和价格购买。现QY公司投资人之一的Q港务局(甲方),在QY公司成立后单方委托评估所得价值,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数值高出很多,并要求投资乙方以美元现汇方式出资,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49%,QY公司的甲方以高估价的设备出让给QY公司,实际上是将甲方Q港务局的负担转嫁给乙方香港Y公司。乙方认为甲方作为投资人之一的这种做法不但不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程序和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和法律要求的公平原则。

如下。香港Y公司提出对27台集装箱设备重新评估,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仲裁。

评估过程

  1. 评估基准日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确定2006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

  2. 设备状况 Q港务局的集装箱装卸桥,集装箱龙门起重机分别为2002年和2004年从日本引进的退役二手设备,这两台设备于20世纪80年代制造,使用年限较长。目前,这两台设备使用频率较低,减速箱机油清洁,齿面无磨损,钢丝绳状况符合要求,各机构运转参数均是按设计要求,电气绝缘满足要求,各接线盒密封严实,内部导线连接紧密而无锈,各电器件无警示,段及警示灯光带,点击运转平稳,只是吊具的限位开关接线不良,易影响正常升降,但更换吊具的限位开关费用不足千元。另外,1号吊养在2005年被上海一货轮撞毁行走部分,由于得到及时修复,各方面状况良好。

对于经过大修的设备,再乘以系数0.8予以调整。对于二手设备,设购入时的成新率为100%。

(3) 功能性贬值

  1. 两台25吨大叉车均为1993年以后从日本购进的全新设备,通过对比同吨位新设备的各项技术、经济参数(发动机型号、功率、叉距、提升高度),综合确定功能性贬值率为15%。

② 对于进口二手设备,因其现售价中已包含功能性贬值因素,故不重复考虑。3其他设备购进时间短,技术较为先进,因此不考虑功能性贬值问题。

被评估的27台集装箱装卸设备的评估结果为:账面净值1395万元,评估值6000万元,增值率330%。

思考:

  1. 确定外购进口设备重置全价时,应该获得哪些资料?

  2. 现场观察技术成新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

  1. 确定外购进口设备重置全价时,应该获得以下资料:
  • 设备购进时间和购进途径;
  • 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详细信息;
  • 设备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出厂编号等信息;
  • 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大修记录等维修历史资料;
  • 设备的使用状况、损耗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相关资料。
  1. 现场观察技术成新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设备的外观状况、损耗情况、腐蚀情况等;
  • 设备的机械运转情况、噪音、振动等;
  • 设备的电气设施、控制系统等;
  • 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情况等;
  • 设备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
资产评估案例分析:Q港务局与QY公司集装箱专用设备转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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