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加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数乘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 劳动者因下列原因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有紧急、重要的事情要办,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三日以上,并说明理由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机构诊断确认,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劳动者因自己的原因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时通知的提前通知期限支付经济补偿。未约定通知期限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五)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一) 劳动合同期满;

(二) 劳动者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 劳动者被依法辞退;

(四)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五) 劳动者严重失职,经用人单位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六) 劳动者在期限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

原文地址: https://www.cveoy.top/t/topic/m3mn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请勿转载和采集!

免费AI点我,无需注册和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