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感染不再为检疫传染病:已判决被告是否需要继续服刑?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了《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正式发表。该《通知》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因此对于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修改后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后,许多因此正在接受刑事审判的被告被宣告无罪释放。但对于那些判决已经生效或正在执行的被告,他们是否要继续在监狱服刑,还是像上述被告一样被释放,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这次的新规适用问题引发了学界的热烈讨论,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对已决犯是否应当适用刑法的溯及力原则,这也使溯及力问题再次进入学界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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