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罪犯的'轻重'常常被判定为法定刑的长短。但是,仅仅将罪刑的'轻重'转化为有形的'刑期'数字,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的大小被忽略。因此,积极刑法观主张者认为,针对具体的行为人而言,剥夺自由的期限长短是最实际的眼前利益。期限的缩短意味着实现了轻罪化,追究责任的程序的严格化、规范化也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初衷。

在劳教制度尚存时代,劳教期限为一到三年,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刑事处罚中的管制、拘役及短期自由刑。由此产生了'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畸形现象。通过设置轻罪,可以将以上期限缩短,对具体行为人而言便意味着处罚变轻。此外,我国的行政拘留可长达15天甚至20天,这已经达到了其他国家自由刑的标准。因此,有学者提议应将治安拘留纳入刑法体系,对由此而形成的轻罪或微罪,除配置拘役刑外,一般还应配置管制、社区服务、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以便根据不同的情节表现来相应替代短期监禁刑的适用。这样做不仅意味着处罚可能趋于缓和,还有了更加严格的程序保障。因此,单纯从受处罚期限或者程序保障的角度,违法行为轻罪化对行为人是有利的。

轻罪化:更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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