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刑法观的支持者认为,应该不断增设轻罪的主要理由有两个。第一,是为了实现程序上的'行、刑权'合理配置衔接。这种观点主要立足于我国行政权膨胀而司法权弱小的现实,认为通过将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可以使我国刑法由'小而重'逐步向'大而轻'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权。因为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其他国家大都是由司法机关(法院)行使。法院审理相较行政机关处断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保障,行政处罚多由行政机关独家决定,在程序上缺乏应有的制约,容易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由行政机关行使关涉公民人身自由的惩罚权是对司法权的侵蚀,有违程序公正的宪法精神。从这个角度讲,通过轻罪化,有助于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以及公民权益的保障。其次,增设轻罪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刑事司法压力,减轻司法资源的不均衡问题,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积极刑法观与轻罪增设: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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