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硕士的角度来看,本段话主要涉及到定罪处刑的实体法角度和轻罪的缺失问题。司法现状中出现的'入罪容易出罪难'的情况,导致轻罪的缺失,从而'倒逼'司法者通过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的手段来选择适用重罪,进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被告人适用重罪规定,产生对被告人更为不利的后果。这种观点是出于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的考虑。

在实践中,司法者会不时遇到'或重罪或无罪'的两难选择,由于出罪的途径较为闭塞,在缺乏'中间措施'的情形下,司法者对行为人便'不得已'以重罪论处。因此,增设轻罪可以对此状况提供一定程度的补救。从犯罪与刑罚的内部关系来看,轻罪化既有利于保障行为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也有助于缓和'一旦涉罪便是重罪'的现象,一定程度上能够给被告人带来实际的利益。

然而,前科制度的存在使得轻罪化的设想并不能够当然成立。前科制度会对被告人的定罪处刑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而且前科记录往往会被系统保存,使得被告人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受到限制和歧视。因此,轻罪化的设想必须考虑前科制度的存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规范。

轻罪缺失与司法实践:从法学硕士角度探讨‘入罪容易出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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